第275/2026/NĐ-CP號法令:化學品領域行政違規處罰規定,企業應檢視哪些事項?
自 2026年8月25日 起,第275/2026/NĐ-CP號法令正式生效。對於從事化學品相關活動的企業而言,此時應重新檢視相關文件、資料以及廠區實際條件,以識別可能產生違規風險的環節。
本文將聚焦於企業應優先檢查的重點項目,同時說明在現行化學品法規體系下,需要進一步對照確認的相關要求。
第275/2026/NĐ-CP號法令規範哪些內容?
第275/2026/NĐ-CP號法令規範化學品及工業爆炸物領域的行政違規處罰,內容包括違規行為、處罰形式、違規後果補救措施、製作違規紀錄之權限及處罰權限。
企業應特別注意以下資訊:
| 項目 | 需注意之規定 |
| 生效日期 | 2026年8月25日 |
| 失效法規 | |
| 適用範圍 |
化學品及工業爆炸物領域的行政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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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之罰款標準 |
原則上適用於個人,但第9條、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之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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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之罰款標準 |
對於相同的行政違規行為,組織之罰款金額為個人罰款金額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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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第275/2026/NĐ-CP號法令主要規範處罰措施,並非唯一用以確定企業所有化學品活動義務的法規文件。因此,在檢視各項具體要求時,企業仍須對照《化學品法》以及其他相關細則法規。
哪些企業需要特別注意?
化學品相關活動並不只存在於專門生產或經營化學品的企業。許多製造業也會將化學品作為原料、溶劑、清潔劑、添加劑或表面處理劑使用,因此同樣需要依據實際活動確認適用的管理義務。
| 企業/活動類型 | 需確認事項 |
| 化學品生產 | 化學品種類、管理類別、規模、地點及生產條件 |
| 化學品經營 | 化學品種類、管理類別、經營條件及經營範圍 |
| 化學品出口、進口 | 化學品種類、進出口目的、申報及依適用情形辦理許可證 |
| 生產過程中使用化學品 | 化學品清單、使用目的、使用區域及相應管理要求 |
| 提供化學品儲存服務 | 化學品種類、倉儲條件、服務範圍及依適用情形取得相關證明 |
| 生產、進口含危險化學品之產品或貨物 | 產品種類、危險化學品、含量及資訊管控/揭露義務 |
| 從事化學品運輸 | 化學品種類、運輸工具、容器設備及運輸安全要求 |
| 化學廢棄物處理、化學品銷毀或排放 | 化學品種類及適用於相關活動的專業要求 |
下列所有檢視項目並非均適用於每一家企業。實際檢視範圍應依據化學品種類、企業角色、實際活動,以及相應的條件與適用門檻加以確認。
1. 檢視化學品清單並確認管理類別
化學品清單是整個檢視作業的起點。企業應彙整目前正在生產、經營、出口、進口、使用或儲存的化學品,而不應僅依賴單一部門所掌握的資訊。
為利於內部檢查,企業可建立集中管理的化學品清單,基本資訊可包括:
- 化學品名稱及適當的識別資訊;
- 使用或經營目的;
- 數量、使用區域或儲存區域;
- 直接負責管理的部門;
- 使用狀態:使用中、新增或已停止使用。
根據此清單,企業應逐一對照各化學品所屬管理類別,例如有條件生產、經營之化學品;需特別管制之化學品;禁用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或其他具有專門管理要求之化學品。
2. 檢視許可證、證明文件及活動範圍
確認每一種化學品的管理類別後,企業應進一步核對相應的許可證、證明文件及活動範圍。檢查重點應集中於化學品種類、地點、活動範圍、規模、條件以及目前適用文件的有效狀態。
應檢查的內容包括:
- 化學品種類: 實際化學品是否符合獲准生產、經營、出口、進口或儲存的化學品類別。
- 地點: 活動地點、倉庫或設施是否與相應法律文件所載內容一致。
- 活動範圍: 生產、經營、出口、進口或儲存服務是否符合核准之範圍。
- 規模/產能: 若該資訊涉及文件、條件或適用義務,應進行核對。
- 營運條件: 作為核發證明文件/許可證依據的各項條件是否持續維持。
- 相關文件: 檢查有效期限、變更、補發狀態以及依法應保存的相關資料。
對於需特別管制之化學品,企業需注意,第275/2026/NĐ-CP號法令另行規定與許可證相關的違規行為,包括無許可證從事活動、違規使用許可證,或在許可證已不符合適用要求的情況下進行出口、進口等。
3. 檢視化學品分類、標示及安全資料表
第275/2026/NĐ-CP號法令分別於第26條規範化學品分類違規,以及於第27條規範化學品安全資料表違規。因此,企業應將這一組項目獨立檢查,而非與化學品申報或資料管理混為一體。
3.1. 依GHS進行化學品分類
依第26條規定,化學品分類必須採用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示制度(GHS)2007年第2版或更新版本。法令亦針對國內生產化學品或進口化學品,在尚未依規定完成分類的情況下即投入使用或在市場流通的行為設定處罰。
企業應檢查:
- 屬於應分類範圍的化學品是否已完成分類;
- 使用的GHS版本是否符合要求;
- 現行分類結果是否與目前管理的技術資訊一致。
3.2. 化學品安全資料表(SDS)
第275號法令第27條直接規範相關違規行為,例如安全資料表缺少法定必備內容、提供不實資訊,或在法律要求的情況下未提供化學品安全資料表。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確認化學品安全資料表是否已包含所有法定必備內容、資訊是否正確,以及對於依規定投入使用或在市場流通的危險化學品,是否已製作越南文版本。
3.3. SDS-標示-實際化學品之資訊一致性
同一項化學品不應在倉庫、採購、生產及法律文件中存在多套不同資訊。
企業應對照以下內容:
- 化學品名稱及識別資訊;
- 危險分類結果;
- 警示資訊;
- 標籤內容;
- 現行使用的SDS;
- 相關憑證與內部資料。
企業應確保SDS、標示及廠區實際化學品之間的識別資訊、分類結果及危險警示內容保持一致。
4. 檢視化學品申報、報告及資料
第275/2026/NĐ-CP號法令於第21條、第24條、第25條及第28條規範與進口化學品申報、資訊公告、資料更新以及新化學品管理相關的違規行為。企業應分別檢視各項要求,以確認應執行的內容及期限。
| 項目 | 需檢視事項 |
| 進口化學品申報 | 確認化學品是否屬於應申報範圍;檢查申報資訊及必須檢附之文件是否正確,包括依適用情形檢附化學品安全資料表。 |
| 化學品資訊公告 | 對於用於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別管制化學品,檢查是否已於化學品專業資料庫公告化學品種類及使用目的,並確認資訊完整性、正確性及執行期限。 |
| 更新化學品專業資料庫 | 除年度化學品活動情形外,亦應檢查是否需更新專案進度、事故發生資訊、終止營運資訊以及其他依法應更新之項目。 |
| 年度化學品活動情形更新 | 前一年度之化學品活動情形應依法更新或提交,最遲不得晚於每年2月15日。此為年度化學品活動資訊更新之獨立期限。 |
| 新化學品登記及報告 | 檢查在將新化學品投入使用或於市場流通前,是否已完成新化學品登記。自新化學品完成登記之日起5年內,相關活動須依法於每年2月15日前進行報告。 |
5. 檢視產品、貨物中的危險化學品
第275/2026/NĐ-CP號法令第29條及第30條規定了與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管控,以及產品、貨物中化學品資訊公告相關的違規處罰;具體義務則需對照第26/2026/NĐ-CP號法令第28至29條。 若企業僅關注原料型態或倉庫中儲存的化學品,這類要求相當容易被忽略。
對於生產含危險化學品產品或貨物的企業,危險化學品管制作業程序應包括:
- 追蹤並管控投入原料中的危險化學品成分及含量;
- 監控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危險化學品;
- 對於生產及進口企業,應檢查是否在產品、貨物上市流通前依批次申報相關資訊;是否依規定形式公告危險化學品之成分、含量及限制使用建議;同時保存可證明已申報、公告資訊正確性的相關文件。
- 防止危險化學品流失之措施。
針對資訊公告義務,企業需確認其產品、貨物是否屬於必須將危險化學品含量資訊申報至化學品專業資料庫的情形。
公告資訊,以及產品標籤或產品資訊網站上所呈現的資訊,應與佐證文件保持一致。
6. 檢視倉庫、基礎設施、設備及運輸條件
第275號法令第31條主要規範物質與技術設施條件,而第32條則另行規範化學品運輸活動之安全要求。
企業可依下列項目進行檢查:
- 廠房、倉庫: 是否符合依化學品特性、規模及實際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要求。
- 包裝、容器設備: 檢查其狀況,以及是否符合化學品種類與適用要求。
- 機械、設備: 對於依法應進行檢驗、校正、調整或維護的設備,檢查相關紀錄。
- 識別及警示: 檢查包裝、容器設備上的標籤,以及相關區域的危險標誌與警示資訊。
- 個人防護裝備: 確認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及企業已發布或核准之事故預防、應變文件。
- 事故預防與應變設備: 檢查配置、狀態及是否可隨時投入使用。
- 運輸: 檢查企業實際執行之運輸活動所涉及的車輛、容器設備、文件及必要法律條件。
第275號法令對於未符合廠房、倉庫;設備、包裝、容器;檢驗、保養;標示;應變設備及個人防護裝備等要求,均規定相應處罰。 運輸活動亦於第32條單獨管制。因此,此部分應直接於廠區現場進行檢查,並與現行文件核對,而不宜僅檢視系統中的文件資料。
7. 檢視專業負責人員及化學品安全訓練
第275/2026/NĐ-CP號法令分別於第33條規範化學品活動的專業要求違規,以及於第34條規範化學品安全訓練相關違規。因此,企業需要同步檢查訓練對象、執行文件以及專業負責人員的資格要求。
應檢查的內容包括:
- 訓練對象: 依適用規定確認人員屬於第1組、第2組或第3組。
- 訓練文件: 檢查各類對象的名冊、教材及執行證明。
- 訓練內容: 確保符合人員類別及相應訓練要求。
- 訓練時數: 對照法定最低訓練時間。
- 訓練後測驗: 檢查完成訓練後是否進行測驗與結果評估。
- 文件保存: 訓練文件必須依規定保存足夠期限;第34條以3年作為判斷訓練文件保存違規的處罰依據。
- 專業負責人員: 確認相關活動是否屬於必須配置化學品安全專業負責人員的情形;如屬於適用範圍,應檢查其學歷、專業資格及相關佐證文件。
8. 檢視化學事故預防、應變措施與計畫
第275/2026/NĐ-CP號法令第35至37條規範與事故預防及應變之「計畫/措施」執行、已申報之危險化學品儲存量,以及計畫/措施之制定、修正與補充相關的違規處罰。
8.1. 適用「措施」的情形
依第25/2026/NĐ-CP號法令第35條,化學事故預防及應變措施適用於儲存危險化學品、但不屬於第33條第2款必須制定「計畫」之組織或個人;同時也適用於依法規定的危險化學品運輸活動。
企業檢視時應確認:
- 是否已依適用情形制定並發布相關措施;
- 措施內容是否符合實際活動及實際使用的化學品;
- 化學品種類、數量及儲存區域是否與文件所載資訊一致;
- 對於適用之儲存設施,措施應自發布日起不超過30日內更新至國家資料庫;
- 對於危險化學品運輸活動,必須制定相關措施,並在運輸過程中隨車攜帶;
- 已制定之措施內容是否於廠區實際執行。
第275/2026/NĐ-CP號法令同樣對於未制定、未保存或未依適用情形更新相關措施的行為規定處罰。
8.2. 適用「計畫」的情形
判斷是否必須制定計畫時,應對照第24/2026/NĐ-CP號法令所列必須制定計畫之化學品清單,以及第25/2026/NĐ-CP號法令第33條所規定之判定標準。屬於應制定計畫的情形時,必須依法完成審查與核准後,方可將適用範圍內的相關活動投入運作。
如企業屬於必須制定計畫之情形,應檢查:
- 危險化學品清單及最大儲存量;
- 納入計畫之專案、設施範圍;
- 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實際營運狀態;
- 是否依適用情形完成審查、核准並取得核准決定;
-
已核准計畫是否妥善保存並實際執行;同時於核准決定日起不超過30日內更新至國家資料庫;
- 對於適用之情形,是否每年定期辦理化學事故應變演練,並將演練活動更新至化學品專業資料庫。
8.3. 何時需要更新/調整?
當企業發生可能影響既有文件內容的變更時,需要重新檢視「措施」或「計畫」。
就「計畫」而言,若企業擴大規模、變更製程、生產設備、化學品使用或儲存設備,或新增應制定計畫之化學品種類/增加其儲存量,都可能產生調整計畫的義務。
如果企業已制定計畫,但變更項目與列入必須制定計畫清單之危險化學品無關,依第25/2026/NĐ-CP號法令規定,應針對變更項目另行制定並發布相關措施。
對於目前適用「措施」的設施,如變更後仍未達到必須制定「計畫」的條件,則應補充或修正既有措施。反之,如變更使該設施進入必須制定計畫的適用範圍,企業即須制定計畫,並依法辦理審查及核准程序。
企業何時應重新檢視化學品活動?
除定期檢視外,若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化學品清單、營運條件或廠區風險程度的變更,也應重新評估相關活動。
企業可在下列情形重新進行檢視:
- 新增、更換或停止使用某一種化學品。
- 變更使用目的、生產流程、規模或營運地點。
- 擴充、新租用或變更化學品儲存區域。
- 更換供應商、進口來源或經營方式。
- 許可證、證明文件或相關文件即將到期或需要調整。
- 適用於特定化學品或企業活動的管理要求發生變更。
企業化學品活動5步驟檢視流程
依企業規模,可指定單一窗口統籌,或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
| 步驟 | 主要工作 | 預期成果 |
| 1 | 彙整實際化學品及相關活動 | 統一的化學品清單 |
| 2 | 確認管理類別及適用義務 | 化學品-義務矩陣 |
| 3 | 核對許可證、SDS、資料、訓練、設施條件及事故文件 | 依各項義務建立完整文件 |
| 4 | 比較文件與廠區實際狀況 | 不符合事項清單 |
| 5 | 改善、更新並建立追蹤時程 | 執行證據及定期檢視機制 |
ISO 14001與ISO 45001如何協助化學品管理?
ISO 14001與ISO 45001不能取代許可證、證明文件、申報,或其他化學品專業法規義務。
這兩套管理系統的價值,在於協助企業以系統化流程組織各項管制作業,並持續保留一致且可追溯的執行證據。
| 標準 | 支援機制 | 在化學品管理中的應用 |
| ISO 14001:2026 | 識別環境考量面、法規遵循義務、營運控制以及緊急狀況準備 | 管理與化學品相關的環境議題;控制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活動;追蹤法規義務及應變機制 |
| ISO 45001:2018 | 危害辨識、職業風險評估、能力與訓練、營運控制、緊急狀況應變 | 管理化學品活動相關的職業安全衛生風險;明確分工責任;管理人員能力、訓練及執行證據 |
在適當整合的情況下,ISO 14001與ISO 45001可協助企業將法規要求-責任分工-營運控制-文件紀錄-內部稽核-持續改善串聯成可持續追蹤的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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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 問題 | 回答 |
| 第275/2026/NĐ-CP號法令自何時生效? | 本法令自2026年8月25日起生效。自該日起,第71/2019/NĐ-CP號法令及第17/2022/NĐ-CP號法令第1條失效。 |
| 企業若僅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化學品,也需要進行檢視嗎? | 可以。 依化學品種類及實際活動不同,使用化學品的企業仍可能涉及化學品安全資料表、資訊公告、安全條件、專業要求、訓練以及事故預防與應變等義務。 |
| 化學品安全資料表是否必須使用越南文? | 對於已投入使用或於市場流通的危險化學品,第275號法令第27條規定,未製作越南文化學品安全資料表的行為將受到處罰。 |
| 企業應於何時更新年度化學品活動情形? | 前一年度的化學品活動情形應依法更新或申報,其中第275號法令規定,若晚於每年2月15日辦理,將構成可處罰行為。此外,當專案依進度發生變更、發生事故、終止營運,或主管機關提出要求時,也可能存在其他資料更新時點。 |
| 何時需要調整化學事故應變措施或計畫? | 當企業在規模、製程、生產設備、化學品使用/儲存活動、化學品種類或數量方面發生變更時,應重新檢視。依該項變更是否使設施進入必須制定「計畫」的適用範圍,企業應修正「措施」,或調整計畫並重新辦理審查及核准。 |
| 對組織的罰款金額如何確定? | 第二章所規定的罰款原則上適用於個人,第9條、第11條及第13條所規定之情形除外。對於相同的行政違規行為,組織之罰款金額為個人罰款金額的2倍。 |
相關法律依據
- 《第69/2025/QH15號化學品法》:化學品活動管理、化學品安全與安保之一般法律依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 第24/2026/NĐ-CP號法令:規定《化學品法》適用範圍內的各類化學品清單。
- 第25/2026/NĐ-CP號法令:詳細規範化學工業發展以及化學品安全與安保,其中包括訓練及化學事故預防、應變。
- 第26/2026/NĐ-CP號法令:詳細規範化學品活動,以及產品、貨物中危險化學品之管理。
- 第01/2026/TT-BCT號通知:就《化學品法》及第26/2026/NĐ-CP號法令中化學品活動管理、產品及貨物中危險化學品管理事項提供施行指引。
- 第02/2026/TT-BCT號通知:就《化學品法》及第25/2026/NĐ-CP號法令中化學工業發展、化學品安全與安保事項提供施行指引
- 第275/2026/NĐ-CP號法令:規定化學品及工業爆炸物領域行政違規處罰;自2026年8月25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