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報告:Scope 1、Scope 2、Scope 3 的差異解析
隨著溫室氣體盤查與排放報告的要求日益受到重視,企業不僅需要掌握排放總量,更應正確辨識營運活動中各項排放來源。這是建立一致性排放數據的重要基礎,有助於企業進行內部管理,並符合各項溫室氣體報告框架及利害關係人的要求。
在許多企業中,不同排放來源雖具有相似特性,但實際記錄方式卻未必一致。若排放來源辨識或分類不當,將可能增加活動數據蒐集、排放量量化及報告彙整的困難。
那麼,Scope 1、Scope 2 與 Scope 3 分別代表什麼?三者之間有哪些差異?企業在進行溫室氣體盤查時,又應注意哪些重點?以下由越南亞瑞仕帶您深入了解。
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中的 Scope 1、Scope 2、Scope 3 是什麼?
為了統一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的辨識與報告方式,**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將排放來源區分為三大範圍:Scope 1、Scope 2 與 Scope 3。此分類方式已廣泛應用於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也是企業界定盤查範圍與編製排放報告的重要依據。
每一個 Scope 均代表不同性質的排放來源。透過此分類方式,企業得以依循一致的原則進行排放分類,確保各項排放來源在整個盤查及報告過程中皆能獲得一致且完整的記錄。
Scope 1(範圍一):企業營運活動所產生的直接排放
1. 什麼是 Scope 1?
Scope 1(範圍一)**係指直接來自企業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源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由於此類排放源由企業直接操作或管理,因此也是企業最能直接控制與管理的排放類型
Scope 1 排放可能發生於工廠、辦公場所、施工現場,或企業使用的各類運輸工具中。凡是企業於營運過程中直接操作設備或執行活動所產生的排放,通常皆屬於 Scope 1。
2. 常見的 Scope 1 排放來源
一般而言,Scope 1 排放可分為以下四大類來源。
表 1 常見的 Scope 1 排放來源
| 排放來源類別 | 排放產生方式 | 常見範例 |
| 固定燃燒源 | 固定設備燃燒燃料所產生之排放 | 鍋爐、工業爐、發電機、加熱系統 |
| 移動燃燒源 | 企業擁有或控制之交通運輸工具燃燒燃料 | 貨車、堆高機、小客車、船舶 |
| 工業製程排放 | 化學反應或製造過程所產生之排放 | 水泥、石灰、鋼鐵、化學品製造等 |
| 洩漏排放 | 溫室氣體自設備或系統逸散 | 空調及冷凍系統冷媒、消防滅火氣體、部分電力設備中的 SF₆ 等 |
依據企業所屬產業及營運模式不同,可能產生上述一種或多種排放來源。實際涵蓋範圍仍須視企業的產業特性、生產流程、運輸工具及設備配置而定。
例如,商業服務型企業的 Scope 1 排放,多半來自公司車輛及空調系統;而製造業則可能另外涉及鍋爐、工業爐及各類工業製程排放。
3. 確認 Scope 1 所需蒐集的資料
完成 Scope 1 排放來源辨識後,企業應蒐集相關活動數據,作為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依據。依不同排放來源,通常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 使用燃料的種類及燃料消耗量。
- 排放設備或運輸工具的運轉紀錄。
- 產品產量、投入原料及製程相關參數(適用於工業製程排放)。
- 洩漏排放所涉及之溫室氣體種類,以及補充量、回收量或逸散量等相關資料。
除活動數據外,企業亦建議事先統一資料蒐集期間、計量單位、資料來源及負責蒐集的單位。從一開始建立一致的資料管理方式,可有效降低後續排放量彙整及計算時產生的誤差。
注意事項:**企業自行操作所產生的能源,其排放分類方式可能不同於向外部購買或取得的能源。此部分將於 Scope 2 章節進一步說明。
Scope 2(範圍二):因外購能源所產生的間接排放
1. 什麼是 Scope 2?
Scope 2(範圍二)**係指企業因購買或取得電力、蒸汽、熱能或冷能而使用時,與其生產過程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實際排放發生於能源供應端,而企業則以能源使用者的身分,將該部分排放納入 Scope 2 進行盤查與揭露。
2. 常見的 Scope 2 排放來源
依據 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Scope 2 包括企業為生產、營運或商業活動而向外部購買或取得的各類能源。
表 2 常見的 Scope 2 排放來源
| 能源種類 | 範例 |
| 外購電力 | 辦公室、工廠、倉庫及生產線所使用之電力 |
| 外購蒸汽 | 製程用蒸汽或加熱用途蒸汽 |
| 外購熱能 | 集中供熱系統提供之熱能 |
| 外購冷能 | 工業園區或商業大樓集中供冷系統提供之冷能 |
需要特別區分的是,並非所有用電行為皆屬於 Scope 2。判斷重點在於該電力是否為向外部購買或取得。
例如,若企業自行使用柴油發電機發電,則柴油燃燒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屬於企業自行控制之排放源,因此應歸類為 Scope 1,而非 Scope 2。
3. 確認 Scope 2 所需蒐集的資料
為量化 Scope 2 排放量,企業應蒐集報告期間內向外部購買或取得能源的相關活動數據。常見資料包括:
- 電力、蒸汽、熱能或冷能的實際使用量。
- 能源帳單、供應合約或付款憑證。
- 電表、熱量表等計量設備讀數,或其他計量系統所提供的數據(如適用)。
- 能源供應商提供之相關資料,以作為確認能源使用量的依據。
若企業設有多個營運據點,建議先依各據點分別彙整能源使用資料,再統一納入整體溫室氣體報告。此外,所有相關紀錄亦應妥善保存,以確保日後進行排放量計算、內部查核或第三方查證時,具備完整的追溯能力。
注意事項:**依據 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Scope 2 排放可採用 Location-based(區域電網法) 或 Market-based(市場法) 兩種方法進行計算。若採用 Market-based 方法,企業尚須進一步取得能源供應商所提供的相關資訊,以及與電力來源有關的契約工具(Contractual Instruments),作為計算依據。
Scope 3(範圍三):價值鏈中的其他間接排放
1. 什麼是 Scope 3?
Scope 3(範圍三)**係指除 Scope 1 與 Scope 2 以外,其他與企業營運活動相關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此類排放通常發生於供應商、物流運輸業者、客戶或價值鏈中的其他相關組織。
相較於 Scope 1 與 Scope 2,Scope 3 的涵蓋範圍更廣,通常需要向多個利害關係人蒐集資料。因此,在整個溫室氣體盤查過程中,Scope 3 也是最難辨識與量化的一類排放。
2. 上游 Scope 3 排放(Upstream Scope 3)
上游 Scope 3 排放(Upstream Scope 3)係指企業為營運所購買或取得之商品、服務及各項資源所衍生的間接排放。此類排放通常包括:
– 購買的商品與服務
– 資本財(Capital Goods)
– 上游運輸與配送
– 營運過程產生的廢棄物
– 商務差旅
– 員工通勤
例如,企業委託物流公司將原料運送至工廠。由於運輸車輛屬於物流公司所有及控制,其運輸過程所產生的排放並非企業直接控制,因此通常歸類為 Scope 3。
3. 下游 Scope 3 排放(Downstream Scope 3)
下游 Scope 3 排放(Downstream Scope 3)係指企業出售或移轉商品、服務後所產生的間接排放,以及價值鏈下游其他相關活動所衍生的排放,例如出租資產、加盟經營(Franchises)及投資等。
例如,客戶在使用某項電氣設備時所消耗的電力,以及產品生命週期結束後於廢棄處理階段所產生的排放,都可能屬於 Scope 3。
表 3 GHG Protocol 所定義的 15 類 Scope 3 排放類別
| 上游活動(Upstream) | 下游活動(Downstream) |
| 1. 購買的商品與服務(Purchased Goods and Services) | 9. 下游運輸與配送(Downstream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
| 2. 資本財(Capital Goods) | 10. 已售產品之加工(Processing of Sold Products) |
| 3. 燃料與能源相關活動(不含 Scope 1 與 Scope 2)(Fuel- and Energy-related Activities) | 11. 已售產品之使用(Use of Sold Products) |
| 4. 上游運輸與配送(Upstream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 12. 已售產品生命週期終止後之處理(End-of-life Treatment of Sold Products) |
| 5. 營運過程產生的廢棄物(Waste Generated in Operations) | 13. 下游出租資產(Downstream Leased Assets) |
| 6. 商務差旅(Business Travel) | 14. 加盟經營(Franchises) |
| 7. 員工通勤(Employee Commuting) | 15. 投資(Investments) |
| 8. 上游租賃資產(Upstream Leased Assets) |
根據 GHG Protocol 的要求,企業應逐一檢視上述 15 項 Scope 3 類別,判斷哪些與自身營運活動相關。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企業都會涉及全部 15 個類別。後續需要量化及揭露的範圍,仍須依企業實際營運情況及所採用的報告框架而定。
Scope 1、Scope 2 與 Scope 3 的比較
為協助企業更有效辨識及分類溫室氣體排放來源,可參考下表,比較 Scope 1、Scope 2 與 Scope 3 的主要差異。
表 4 Scope 1、Scope 2 與 Scope 3 比較
| 比較項目 | Scope 1 | Scope 2 | Scope 3 |
| 排放性質 | 直接排放 | 因外購能源所產生的間接排放 | 其他間接排放 |
| 排放來源 | 企業擁有或控制之設備、運輸工具或製程 | 向外部購買或取得之電力、蒸汽、熱能或冷能 | 企業價值鏈上下游相關活動 |
| 排放發生地點 | 企業營運或控制之排放源 | 能源供應或生產單位 | 供應商、客戶或其他相關利害關係人 |
| 資料來源 | 主要來自企業內部紀錄 | 能源帳單、計量設備及能源供應商資料 | 結合企業內部資料與外部資料 |
| 與排放源之關係 | 排放源由企業擁有或控制 | 企業購買或取得能源 | 排放源位於企業價值鏈中,但不屬於 Scope 1 或 Scope 2 |
| 常見範例 | 鍋爐、貨車、發電機、冷媒洩漏 | 外購電力、外購蒸汽 | 原物料採購、委外物流、商務差旅、已售產品使用階段 |
上述比較可作為企業初步辨識排放來源的參考。實際進行分類時,仍應依據各項排放來源的性質及企業營運情況進一步判斷。
如何判斷排放來源屬於 Scope 1、Scope 2 還是 Scope 3?
企業可透過以下三個問題,初步判斷排放來源所屬的 Scope:
問題一:排放是否直接來自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
是 → Scope 1
問題二:是否因企業購買或取得之電力、蒸汽、熱能或冷能的生產而產生排放?
是 → Scope 2
問題三:是否屬於企業價值鏈中的其他間接排放?
是 → Scope 3
排放分類應以排放來源的本質及**組織邊界(Organizational Boundary)**作為判斷依據,而非僅依活動名稱進行分類。
表 5 常見容易混淆的 Scope 分類情境
| 情境 | Scope | 分類依據 |
| 企業自有柴油貨車 | Scope 1 | 排放源由企業直接控制 |
| 工廠使用外購電力 | Scope 2 | 排放發生於發電單位 |
| 使用外購電力為企業自有電動車充電 | Scope 2 | 電力係向外部購買供使用 |
| 委託物流公司運送原料 | Scope 3 | 運輸工具由物流公司控制 |
| 員工自行通勤上下班 | Scope 3 | 屬於員工通勤類別 |
| 委託外部廠商處理企業廢棄物 | Scope 3 | 排於廢棄物處理機構放發生 |
企業是否需要同時報告 Scope 1、Scope 2 與 Scope 3?
企業並非一律都必須完整報告 Scope 1、Scope 2 與 Scope 3。實際應揭露的範圍,應依報告目的、採用的報告框架,以及主管機關、客戶或企業所參與計畫的要求而定。
- 依 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 編製報告:**企業應盤查並報告 Scope 1 與 Scope 2;就 Corporate Standard 而言,Scope 3 屬自願揭露項目。若企業依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Standard 建立 Scope 3 清冊,則應依該標準有關組織邊界、排放類別及資訊揭露等要求辦理。
- 依客戶或集團要求編製報告:**應依提出要求之客戶、母公司或集團所規定的範圍及內容辦理。
- 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報告:**應依現行法規、申報格式及相關指引執行。
- 作為企業內部管理用途:**企業可依自身管理目標,自行決定適當的盤查範圍及資料蒐集內容。
在開始盤查前,先明確確認報告目的,有助於企業選擇適當的 Scope 範圍,並準備符合需求的活動數據及相關資料。
Scope 1、Scope 2、Scope 3 與 ISO 14064-1 的分類方式是否相同?
Scope 1、Scope 2 與 Scope 3 為 **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所採用的排放分類方式;而 ISO 14064-1:2018 則規範組織層級溫室氣體量化與報告的原則及要求。兩者採用不同的架構與分類方式,其主要差異如下:
表 7 GHG Protocol 與 ISO 14064-1 的主要差異
| 比較項目 | GHG Protocol | ISO 14064-1:2018 |
| 適用對象 | 組織層級溫室氣體盤查 | 組織層級溫室氣體盤查 |
| 排放分類方式 | Scope 1、Scope 2、Scope 3 | 直接排放及六大類間接排放(Categories) |
| 組織邊界 | Equity Share、Financial Control 或 Operational Control | Equity Share 或 Control Approach |
| 主要功能 | 提供企業溫室氣體盤查與排放報告之會計原則及指引 | 規範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量(Removals)的量化及報告原則與要求 |
兩者雖有許多共通之處,且資料可相互對照使用,但不應直接將 Scope 1、Scope 2、Scope 3 視為 ISO 14064-1 各類別(Categories)的對應關係。
GHG Protocol 與 ISO 14064-1 均廣泛應用於組織層級溫室氣體盤查,但在排放分類架構及資訊揭露要求方面各有不同。企業可將 Scope 1、Scope 2、Scope 3 與 ISO 14064-1 的排放類別進行對照,以利建立一致的資料管理架構,但不宜將兩種分類方式視為完全相同。
除 ISO 14064-1:2018 外,企業亦可參考 ISO/TS 14064-4:2025,作為建立盤查邊界、辨識排放源及量化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技術參考。
越南企業進行溫室氣體盤查與排放報告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除了正確區分 Scope 1、Scope 2 與 Scope 3 外,企業在越南營運時,還需符合相關法規要求,並依據溫室氣體盤查與報告的目的,建立相應的資料管理系統。於實際推動過程中,建議企業特別留意以下事項:
1. 確認企業是否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的對象
並非所有企業均屬於必須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的對象。企業應對照隨第42/2026/QĐ-TTg號決定發布的《2026年更新溫室氣體排放領域及應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之排放設施清單》,以確認自身應履行的義務。該決定由越南政府總理於2026年8月10日發布,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並取代第13/2024/QĐ-TTg號決定。
**注意:**若設施名稱未列入更新後的清單(即依替代決定所發布的清單),則無須於下一年度就該年度的報告期間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設施層級盤查及提交盤查報告。
2. 持續掌握溫室氣體盤查及報告相關最新法規
越南溫室氣體減量法制持續完善中,目前係以 第 06/2022/NĐ-CP 號法令 及其後續修正法令為主要依據,包括 第 119/2025/NĐ-CP 號法令及第 83/2026/NĐ-CP 號法令。
上述法規對於溫室氣體盤查、排放報告、盤查結果審定,以及主管機關與相關組織之責任均有新增或修正規定。企業應持續關注最新法規動態,以確保盤查與申報作業符合現行法令要求。
3. 建立具備可追溯性與可說明性的資料管理系統
無論企業係依主管機關、客戶或母公司要求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皆應建立完整且一致的資料管理制度。
包括排放活動紀錄、活動數據、排放係數及各項佐證文件等,都應有系統地保存,以利後續查核、審定或第三方查證時,能夠充分說明資料來源並追溯相關依據。
這也是越南現行溫室氣體盤查技術規範中特別強調的重要要求之一。
4. 必要時整合越南法規要求與國際盤查框架
許多外資企業(FDI)及出口導向企業,往往同時需要符合越南法規及客戶、母公司所採用的國際報告框架。
因此,企業應於盤查初期即明確確認所適用的報告框架,以建立相對應的盤查方法、報告範圍及資料管理制度,避免日後因不同要求而重複執行盤查,或在後續報告期間進行大幅調整。
企業應如何開始進行溫室氣體排放盤查與報告?
對於首次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的企業而言,依循清楚且有系統的流程推動,可有效降低執行過程中的錯誤,並提升資料蒐集效率。
表 8 企業首次進行溫室氣體盤查可參考的實施步驟
| 步驟 | 執行內容 | 目的 |
| 1 | 確認盤查目的及適用框架 | 明確了解報告需符合哪些要求 |
| 2 | 建立組織邊界與報告邊界 | 確認應納入盤查的組織、據點及排放來源 |
| 3 | 建立排放源清單 | 完整辨識相關的 Scope 1、Scope 2 及 Scope 3 排放來源 |
| 4 | 蒐集並確認資料 | 準備量化溫室氣體排放所需的活動數據 |
| 5 | 計算排放量並編製報告 | 依據適用框架完成排放量計算與報告 |
| 6 | 檢視與持續改善 | 確認資料完整性與一致性,並為下一個盤查週期做好準備 |
上述流程僅供參考,企業可依自身規模、產業特性及盤查目的進行調整。依循循序漸進的方式推動,不僅有助於建立完整的溫室氣體資料管理制度,也能為後續各年度的盤查工作奠定穩固基礎。
若企業希望進一步了解 ISO 14064-1、溫室氣體盤查制度的建置方法,或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之查證與確證(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相關服務,越南亞瑞仕樂意提供符合企業需求的專業資訊與協助。
常見問題(FAQ)
| 問題 | 回答 |
| 同一排放來源是否可能同時出現在不同企業的排放報告中? | 可以。同一排放量可能是直接擁有或控制該排放源企業的 Scope 1,同時也是價值鏈中其他企業的 Scope 3。然而,就單一企業的盤查而言,仍應採用一致的分類原則,以避免同一排放來源被重複計入。 |
| 企業應多久重新檢視一次排放源清單? | 建議定期檢視,並於企業發生重大變更時立即更新,例如新增營運據點、調整生產流程、改用新燃料、資產買賣或物流模式改變等,以確保盤查範圍能持續反映企業實際營運狀況。 |
| 若供應商尚未提供 Scope 3 資料,企業應如何處理? | 企業可先辨識具重要性的 Scope 3 排放來源,建立一致的資料蒐集格式;若所採用的盤查框架允許,亦可暫時使用適當的替代資料。長期而言,建議與供應商建立合作機制,逐步提升資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及可追溯性。 |
| Scope 1、Scope 2 與 Scope 3 排放報告是否一定需要第三方查證? | 是否需要第三方查證,應視法規要求、客戶或母公司要求、報告方案規定,以及報告用途而定。即使目前尚無強制要求,企業仍建議依可查核、可說明及可查證的原則建立相關資料與紀錄。 |
| 當企業營運活動發生變動時,是否需要調整歷史年度資料? | 是否需要調整,須依據所採用的報告框架、企業政策及變動影響程度判斷。例如企業合併、據點收購或出售、計算方法變更,或發現重大錯誤等情形,都可能需要重新檢視歷史資料,以維持不同年度資料的可比較性。 |
| 當企業營運活動發生變動時,是否需要調整歷史年度資料? | 是否需要調整,須依據所採用的報告框架、企業政策及變動影響程度判斷。例如企業合併、據點收購或出售、計算方法變更,或發現重大錯誤等情形,都可能需要重新檢視歷史資料,以維持不同年度資料的可比較性。 |
| Scope 1、Scope 2 與 Scope 3 的相關資料應保存多久? | 保存期限應依據法規要求、報告框架、查證週期及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決定。建議企業建立一致的保存制度,妥善保存能源帳單、活動數據、排放係數、計算方法及各項佐證資料,以利不同年度間的比對、追溯及查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