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何区分 Scope 1、Scope 2 与 Scope 3
随着温室气体盘查与排放报告要求日益受到关注,企业不仅需要准确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还需要正确识别经营活动中各类排放源。这是建立统一、一致的数据体系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满足各类报告框架及利益相关方要求的重要前提。
在许多企业中,不同排放源可能具有相似的特征,但实际记录和分类方式却并不一致。如果排放源识别或分类不准确,企业将在数据收集、排放量核算以及报告汇总过程中面临较大困难。
那么,Scope 1、Scope 2 和 Scope 3 分别代表什么?三者之间有哪些区别?企业在开展温室气体盘查时又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本文将由越南亚瑞仕为您进行详细解析。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中的 Scope 1、Scope 2 和 Scope 3 是什么?
为了统一组织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识别与报告方法,GHG Protocol 将企业排放源划分为三个范围,即 Scope 1、Scope 2 和 Scope 3。这一分类方式已广泛应用于全球温室气体盘查实践,也是企业确定盘查边界和报告范围的重要依据。
不同的 Scope 对应不同类型的排放源。通过统一分类原则,企业能够在组织层面对各类排放进行一致管理,确保整个温室气体盘查与报告过程中的数据具有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Scope 1(范围1):企业运营活动产生的直接排放
1. 什么是 Scope 1?
Scope 1(范围1) 是指由企业拥有所有权或具有运营控制权的排放源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排放源由企业直接运行或管理,因此也是企业控制程度最高的一类排放。
Scope 1 排放通常发生于工厂、办公场所、施工现场以及企业车辆运行过程中。凡是企业自身设备、设施或运营活动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通常均属于 Scope 1。
2. 常见的 Scope 1 排放源
一般而言,Scope 1 排放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
表1 常见 Scope 1 排放源
| 排放源类别 | 排放产生方式 | 示例 |
| 固定燃烧源 | 固定设备燃烧燃料产生排放 | 锅炉、工业炉窑、发电机、加热系统 |
| 移动燃烧源 | 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运输工具燃烧燃料 | 卡车、叉车、乘用车、船舶等 |
|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 化学反应或生产工艺直接产生排放 | 水泥、石灰、钢铁、化工产品制造等 |
| 逸散排放 | 温室气体从设备或系统泄漏 | 空调及冷库制冷剂、消防灭火气体、部分电力设备中的 SF₆ 等 |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及经营活动的不同,Scope 1 排放可能涉及上述一种或多种排放源。实际范围取决于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配置、运输工具以及经营模式。
例如,贸易型企业的 Scope 1 排放通常主要来自企业车辆及空调制冷系统;而制造型企业除上述来源外,还可能涉及锅炉、工业炉窑以及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
3. Scope 1 所需收集的数据
在完成 Scope 1 排放源识别后,企业需要收集相应的活动数据,以作为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的基础。 根据不同排放源类型,通常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 燃料种类及燃料消耗量;
- 排放设备或运输工具的运行记录;
- 产品产量、原材料消耗量或生产工艺参数(适用于工业过程排放);
- 对于逸散排放,应收集温室气体种类、补充充注量、回收量及泄漏量等相关数据。
除活动数据外,企业还应统一数据统计周期、计量单位、数据来源及责任部门。建立标准化的数据管理机制,有助于减少后续排放汇总及核算过程中出现的数据偏差。
提示: 企业自行运行的能源设施所产生的排放,其分类方式可能不同于企业从外部采购或接收的能源。关于这一部分内容,将在 Scope 2 中进一步说明。
Scope 2(范围2):购入能源产生的间接排放
1. 什么是 Scope 2?
Scope 2(范围2) 是指企业因购买或接收电力、蒸汽、热能或制冷能源而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排放实际发生在能源生产环节,而企业作为能源使用方,则需将其核算为 Scope 2 排放
2. 常见的 Scope 2 排放源
根据 GHG Protocol,Scope 2 包括企业购买或接收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能源。
表2 常见 Scope 2 排放源
| 能源类型 | 示例 |
| 外购电力 | 办公室、工厂、仓库及生产线使用的电力 |
| 外购蒸汽 | 用于生产工艺或加热的蒸汽 |
| 外购热能 | 集中供热系统提供的热能 |
| 外购制冷能源 | 工业园区或商业楼宇集中供冷系统提供的制冷能源 |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用电活动都属于 Scope 2。关键在于该能源是否来自企业外部购买或接收。
例如,若企业使用柴油发电机自行发电,则柴油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属于企业直接控制的排放源,应归类为 Scope 1,而非 Scope 2。
3. Scope 2 所需收集的数据
为了量化 Scope 2 排放,企业需要收集报告期内从外部购买或接收能源的相关数据。通常包括:
- 电力、蒸汽、热能或制冷能源的实际使用量;
- 能源账单、能源供应合同或付款凭证。
- 电表、热量表等计量设备数据(如适用);
- 能源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确认实际能源消耗情况。
对于拥有多个生产基地或运营场所的企业,建议先分别汇总各场所的数据,再统一纳入组织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同时,应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确保后续核算、审核或复核时具有良好的可追溯性。
提示: 根据 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Scope 2 可采用 Location-based(基于区域电网) 和 Market-based(基于市场机制) 两种核算方法。当采用 Market-based 方法时,企业还需结合能源供应商提供的数据以及与电力采购相关的合同工具进行计算
Scope 3(范围3):价值链中的其他间接排放
1. 什么是 Scope 3?
Scope 3(范围3) 是指除 Scope 1 和 Scope 2 以外,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排放通常发生于供应商、物流运输单位、客户以及价值链中的其他相关组织。
相比 Scope 1 和 Scope 2,Scope 3 涉及范围更广,通常需要从多个利益相关方获取数据,因此也是温室气体盘查过程中识别和量化难度最高的一类排放。
2. 上游 Scope 3 排放(Upstream)
上游 Scope 3 排放(Upstream)是指与企业采购或获取的商品、服务及其他资源相关的间接排放。这类排放主要包括采购原材料、资本货物、上游运输与配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商务差旅以及员工通勤等活动。
例如,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原材料运输至工厂。运输车辆产生的排放属于物流公司的运营活动,并非企业直接控制,因此通常应归类为 Scope 3。
3. 下游 Scope 3 排放(Downstream)
下游 Scope 3 排放(Downstream)是指企业销售或交付产品、服务之后,在价值链下游环节产生的间接排放,以及与出租资产、特许经营和投资等活动相关的排放。
例如,客户在使用某种电气设备过程中产生的用电排放,或产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回收、废弃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放,都可能属于 Scope 3。
表3 GHG Protocol 中规定的 15 类 Scope 3 排放
| 上游活动(Upstream) | 下游活动(Downstream) |
| 1. 采购的商品与服务 | 9. 下游运输与配送 |
| 2. 资本货物 | 10. 已售产品加工 |
| 3. 与燃料和能源相关的活动(不包括 Scope 1 和 Scope 2) | 11. 已售产品使用 |
| 4. 上游运输与配送 | 12. 已售产品寿命终止后的处理 |
| 5. 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 13. 下游出租资产 |
| 6. 商务差旅 | 14. 特许经营 |
| 7. 员工通勤 | 15. 投资 |
| 8. 上游租赁资产 |
根据 GHG Protocol,企业应对上述 15 个 Scope 3 类别进行全面梳理,以识别其中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排放来源。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企业都会涉及全部 15 个类别。企业最终需要量化和披露哪些 Scope 3 排放,应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活动以及所采用的报告框架进行确定。
Scope 1、Scope 2 与 Scope 3 的比较
为了帮助企业更准确地识别和分类温室气体排放源,可参考下表,对 Scope 1、Scope 2 与 Scope 3 的主要特征进行比较。
表4 Scope 1、Scope 2 与 Scope 3 对比
| 比较项目 | Scope 1 | Scope 2 | Scope 3 |
| 排放性质 | 直接排放 | 外购能源产生的间接排放 | 其他间接排放 |
| 排放来源 | 企业拥有或具有控制权的设备、运输工具及生产过程 | 企业从外部购买或接收的电力、蒸汽、热能及制冷能源 | 企业价值链上游和下游活动产生的排放 |
| 排放发生地点 | 企业运营或控制的排放源 | 能源生产单位 | 供应商、客户或其他价值链相关方 |
| 数据来源 | 主要来自企业内部记录 | 能源发票、计量仪表及供应商资料 | 企业内部数据与外部数据相结合 |
| 与排放源的关系 | 排放源归企业所有或处于企业控制之下 | 企业作为能源购买方或使用方 | 排放源位于企业价值链中,但不属于 Scope 1 或 Scope 2 |
| 示例 | 锅炉、卡车、柴油发电机、制冷剂泄漏 | 外购电力、外购蒸汽 | 原材料采购、第三方物流、商务差旅、已售产品使用 |
以上内容可作为企业初步识别排放范围的参考依据。在具体实践中,还可结合以下判断步骤,进一步确定某一排放源应归属于哪个 Scope。
如何判断某一排放源属于 Scope 1、Scope 2 还是 Scope 3?
企业可按照以下三个核心问题进行判断:
问题一:
是 → Scope 1
问题二:该排放是否来源于企业购买或接收并使用的电力、蒸汽、热能或制冷能源?
是 → Scope 2
问题三:该排放是否属于企业价值链中的其他间接排放?
是 → Scope 3
需要强调的是,排放分类应依据排放源的本质属性及**组织边界(Organizational Boundary)**进行判断,而不能仅根据具体活动名称进行归类。
表5 Scope 分类中容易混淆的几种情形
| 情形 | Scope | 分类依据 |
| 企业自有柴油卡车运行 | Scope 1 | 企业直接控制燃烧源 |
| 外购电力用于工厂运营 | Scope 2 | 排放发生于发电单位 |
| 外购电力用于为企业自有电动车充电 | Scope 2 | 电力来自外部采购 |
| 委托第三方物流运输原材料 | Scope 3 | 运输工具由物流公司控制 |
| 员工自行通勤上下班 | Scope 3 | 属于员工通勤类别 |
| 第三方服务商为企业处理废弃物 | Scope 3 | 排放发生于废弃物处理单位 |
企业是否必须同时报告 Scope 1、Scope 2 和 Scope 3?
企业并非必须同时报告 Scope 1、Scope 2 和 Scope 3。实际需要披露的排放范围,应根据报告目的、所采用的报告框架,以及监管机构、客户或相关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
常见情况包括:
- 依据《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编制报告: 企业应核算并披露 Scope 1 和 Scope 2。根据 Corporate Standard,Scope 3 属于自愿披露内容。若企业依据 Corporate Value Chain(Scope 3)Standard 开展 Scope 3 盘查,则应按照该标准关于组织边界、排放类别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执行。
- 依据客户或集团公司的要求编制报告: 报告范围应按照客户或集团提出的具体要求执行。
- 依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报告: 企业应按照现行法规、报告模板及相关技术指南开展温室气体盘查与报告工作。
- 用于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目标,自主确定温室气体盘查范围及报告内容,为排放管理、减排规划及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明确报告目的,是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盘查工作的第一步。只有在前期确定适用的报告框架和应用场景,企业才能合理确定 Scope 范围,并有针对性地准备所需的数据资料。
Scope 1、Scope 2 与 Scope 3 是否等同于 ISO 14064-1 的分类方式?
Scope 1、Scope 2 和 Scope 3 是 GHG Protocol 采用的温室气体排放分类方法;而 ISO 14064-1:2018 则规定了组织层面温室气体量化与报告的原则及要求。两者虽然均适用于组织层面的温室气体盘查,但采用了不同的分类逻辑和管理框架,具体区别如下。
表7 GHG Protocol 与 ISO 14064-1 的主要区别
| 比较项目 | GHG Protocol | ISO 14064-1:2018 |
| 适用对象 | 组织层面的温室气体盘查 | 组织层面的温室气体盘查 |
| 排放分类方式 | Scope 1、Scope 2、Scope 3 | 直接排放及按 6 个类别(Category) 划分的间接排放 |
| 组织边界 | 权益比例法(Equity Share)、财务控制法(Financial Control)或运营控制法(Operational Control) | 权益比例法(Equity Share)或控制法(Control Approach) |
| 主要作用 | 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排放报告的国际指南及核算框架 | 规定组织层面温室气体量化、报告及温室气体清除量(Removals)的原则与要求 |
虽然两种体系在许多方面具有较高的一致性,相关数据也可以相互对应和转换,但不应将 Scope 1、Scope 2、Scope 3 与 ISO 14064-1 中的各 Category 简单视为一一对应关系。
总体而言,GHG Protocol 与 ISO 14064-1 均广泛应用于组织层面的温室气体盘查,但两者在排放分类方式及具体要求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可以结合两种框架建立数据体系,并将 Scope 1、Scope 2、Scope 3 与 ISO 14064-1 的排放类别进行对照管理,但不宜将两种分类体系视为完全等同。
除 ISO 14064-1:2018 外,企业还可参考 ISO/TS 14064-4:2025,以支持温室气体盘查过程中组织边界的确定、排放源识别以及排放量量化等工作。
越南企业在开展温室气体盘查与排放报告时应关注哪些事项?
除正确区分 Scope 1、Scope 2 和 Scope 3 外,在越南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还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温室气体盘查和报告的目的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认企业是否属于依法开展温室气体盘查的适用对象
并非所有企业均属于必须开展温室气体盘查的对象。企业应对照随第42/2026/QĐ-TTg号决定发布的《2026年更新温室气体排放领域及应开展温室气体盘查的排放设施清单》,以确定自身需履行的义务。该决定由越南政府总理于2026年8月10日发布,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并取代第13/2024/QĐ-TTg号决定。
**注意:**若相关设施未列入更新后的清单(即替代决定所发布的清单),则无需在下一年度针对该年度报告期开展设施层级温室气体盘查及提交盘查报告。
2. 持续关注温室气体盘查与报告相关法规的最新变化
越南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目前,相关法规主要包括 第06/2022/NĐ-CP号议定 及其修订、补充文件,其中包括 第119/2025/NĐ-CP号议定 和 第83/2026/NĐ-CP号议定。
上述法规对温室气体盘查、排放报告、盘查结果评审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组织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因此,企业应持续关注最新法规动态,确保温室气体盘查及报告工作始终符合现行法律要求。
3. 建立具备可追溯性和可说明性的温室气体数据体系
无论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盘查是为了满足政府监管要求、客户要求,还是集团总部要求,都应建立完整、一致且可追溯的数据管理体系。
有关排放活动、活动数据、排放因子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应按照统一规则进行归档和保存,以便在后续审核、评审或第三方核查过程中能够提供充分依据。
这也是越南现行温室气体盘查技术规范中重点强调的要求之一。
4. 必要时统筹满足越南法规要求与国际报告框架要求
对于许多外商投资企业(FDI)及出口型企业而言,往往需要同时满足越南国内法规以及客户或集团总部提出的国际报告要求。
因此,企业应在项目启动阶段就明确所适用的报告框架,据此建立相应的盘查方法、报告范围及数据管理体系,避免因后期要求变化而重复开展盘查工作或对后续报告进行大幅调整。
企业应如何开始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对于首次开展温室气体盘查的企业而言,按照清晰、有序的流程推进,有助于减少实施过程中的错误,并提高数据收集和管理效率。
表8 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盘查可参考的实施步骤
| 步骤 | 主要工作内容 | 实施目标 |
| 1 | 明确盘查目的及适用框架 | 确认报告需满足的要求 |
| 2 | 建立组织边界和报告边界 | 明确纳入盘查的组织、设施及排放源 |
| 3 | 建立排放源清单 | 全面识别相关的 Scope 1、Scope 2 和 Scope 3 排放源 |
| 4 | 收集并核查数据 | 准备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所需的活动数据 |
| 5 | 排放量计算并编制报告 | 按照适用框架汇总并形成报告成果 |
| 6 | 复核与持续改进 | 检查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并为下一周期盘查做好准备 |
上述步骤仅供参考,企业可根据自身规模、所属行业以及温室气体盘查目标进行适当调整。
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开展温室气体盘查,有助于企业逐步完善数据管理体系,并为后续年度的盘查和排放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了解 ISO 14064-1、温室气体盘查体系的建立方法,或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审核与核查工作,越南亚瑞仕愿为企业提供专业支持,并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常见问题解答
| 问题 | 回答 |
| 同一排放源是否可能同时出现在多家企业的温室气体报告中 | 可以。 同一排放量对于直接拥有或控制排放源的企业而言,可能属于 Scope 1;而对于价值链中的其他企业,则可能属于 Scope 3。但对于同一家企业而言,应始终采用一致的分类原则,避免对同一排放源进行重复核算。 |
| 企业应多久重新审查一次排放源清单? | 建议定期进行审查,并在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更新,例如新增生产基地、生产工艺调整、使用新的燃料、资产购置或处置、运输模式发生变化等。及时更新排放源清单,有助于确保盘查范围持续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 |
| 如果供应商暂时无法提供 Scope 3 数据,应如何处理? | 企业可首先识别具有重要性的 Scope 3 排放源,建立统一的数据收集模板,并在适用的报告框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合理的替代数据进行估算。从长期来看,应与供应商建立协作机制,持续提升 Scope 3 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
| Scope 1、Scope 2 和 Scope 3 报告是否必须经过独立核查? | 是否需要开展独立核查,应根据法律法规、客户要求、集团总部规定、报告项目要求以及报告用途确定。即使当前没有强制要求,企业仍建议按照可审核、可追溯、可核查的原则建立和保存相关资料。 |
| 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时,是否需要调整以往年度的数据? | 是否需要调整,应依据所采用的报告框架、企业内部政策以及变化对报告结果的影响程度确定。例如企业发生兼并收购、生产基地变更、核算方法调整或发现重大错误时,都可能需要重新审查历史数据,以保持不同报告期间之间的可比性。 |
| 企业是否应对 Scope 3 排放设定优先识别原则? | 可以。 由于 Scope 3 通常涉及多个类别,且数据来源分散,企业可根据预计排放规模、相关性、数据可获得性、数据控制能力以及报告接收方要求等因素建立筛选原则。所采用的判定标准应形成文件,并在后续盘查过程中保持一致。 |
| Scope 1、Scope 2 和 Scope 3 的相关数据应保存多久? | 数据保存期限应依据法律法规、报告框架、核查周期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建议企业统一规定发票、活动数据、排放因子、计算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以便不同报告年度之间能够进行数据追溯和比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