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进出口经营:第365/2026/NĐ-CP号法令下企业需要管控哪些事项?
更新日期:2026年10月6日
2026年9月23日,越南政府颁布关于大米进出口经营的第365/2026/NĐ-CP号法令,并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经营范围,核查经营条件、产品质量、仓储与储备、来源追溯、进口计划以及报告制度等要求。
第365/2026/NĐ-CP号法令适用于哪些情形?
第365/2026/NĐ-CP号法令规范各类稻谷和大米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统称为大米。企业在对照相关义务之前,需要首先确定自身属于出口、进口,还是同时开展两项业务。
| 经营活动/产品类别 | 需要确认的内容 |
| 适用经营条件的大米出口 | 经营条件、证书以及需要持续履行的义务 |
| 有机大米、蒸谷米、营养强化大米出口 | 适用的豁免范围以及仍需履行的责任 |
| 大米进口 | 进口计划及报告义务 |
| 同时开展出口和进口 | 分别对照各项业务对应的义务 |
对于出口有机大米、蒸谷米和营养强化大米的经营者:
可获豁免: 根据第3条第4款,无需满足经营条件及取得相关证书;无需按照第12条维持流通储备;无需履行第25条规定的报告责任。
仍需履行: 根据第17条第2款,仍须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有关稻谷、大米生产、加工和储存的流程、标准及技术法规。
不属于本法令调整范围的活动包括:暂时进口后再出口、暂时出口后再进口、转口、过境、为外国企业加工大米,以及非商业出口、援助、赠送或捐赠大米等。上述活动仍须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大米进出口经营企业需要管控哪些事项?
确定自身适用情形后,企业应将各项法律要求与实际经营活动及现有文件逐项进行对照。以下内部管控事项主要作为参考,企业需要根据产品、市场及经营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1. 经营条件、证书及基础设施
对于属于大米出口经营条件适用范围的经营者,第4条要求至少具备1个专门用于储存稻谷、大米的仓库,以及1个碾米加工设施,并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及技术法规要求。
适用该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取得大米出口经营条件合格证书,并在整个经营过程中持续维持相关条件。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包括:
- 已申报的仓库及碾米加工设施信息;
- 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如租赁仓库或碾米加工设施,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应能够覆盖证书的有效期限;
- 整个经营期间对经营条件的持续维持情况。
当企业不再满足经营条件,或者已申报的仓库、碾米加工设施发生变化时,经营者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越南工贸部以及仓库、碾米加工设施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第25条第1款a点)。如证书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按照第7条办理修改、补充手续。
建议核查的文件: 大米出口经营条件合格证书;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仓库及碾米加工设施相关文件;已发生变更的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大米质量、包装及市场标签要求
第17条明确了大米出口过程中需要管控的要求,包括符合相关标准、技术法规以及进口市场适用要求。
企业在交货前需要核查:
- 适用的法律要求、标准及技术法规;
- 进口国的相关要求;
- 进口商的特殊要求以及合同约定;
- 双方已确认的大米品种、等级及质量指标;
- 包装规格、包装方式及重量;
- 标签内容及批次识别信息;
- 当适用要求有明确规定时,核查相关检验或检测结果。
如果进口商提出其他要求,企业需要明确这些要求的适用范围,并在实施前确认其与仍然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之间是否一致。
如果某一批次产品未满足相关要求,企业应识别并隔离该批次,明确不符合事项,并在交货前完成相应处理。
建议核查的文件: 订单要求、合同、产品规格、按要求实施的检验或检测结果、已批准的标签样本以及交货前检查记录。
3. 储存条件、库存及流通储备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实际适用范围,同时管控储存条件、库存数据以及流通储备水平。
在储存管理方面,企业可以重点检查卫生条件、虫害控制、各批次产品状态、存放位置及储存时间。具体控制标准需要根据产品类型、仓库条件及适用要求进行确定。
在库存及储备管理方面,应核查:
- 文件记录中的入库、出库及库存数量;
- 实际库存数量;
- 账面数据与实际库存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 前6个月的出口数据;
- 需要持续维持的流通储备量。
第12条规定,适用该要求的大米出口经营者应持续维持最低流通储备,其数量应相当于前6个月大米出口总量的5%。 根据第3条第4款,该流通储备要求不适用于有机大米、蒸谷米以及营养强化大米的出口经营者。
建议核查的文件: 入库—出库—库存台账、盘点记录、仓库检查日志,以及用于计算流通储备量的出口数据。
4. 来源追溯及批次数据关联
第17条对出口大米提出了来源追溯要求,但并未规定企业必须使用特定的软件、编号系统或固定的追溯模式。
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需要确保能够确定产品来源于何处,以及相关批次最终交付至何处,同时能够关联以下各阶段产生的数据:
接收 → 生产/处理 → 储存 → 包装 → 交付
如果某一批次在后续过程中被拆分、混合或重新包装,处理后的数据仍需要与原始批次保持关联。因此,仅有批次编号并不足够,如果该编号无法进一步追溯至相关文件和记录,就无法形成完整的追溯链。
企业可以随机抽取一个批次,通过以下信息测试其追溯能力:
- 货物来源或供应商;
- 接收时间;
- 生产或处理记录;
- 储存位置及储存时间;
- 包装记录;
- 出库单及交货信息。
5. 进口计划、文件及报告制度
出口经营者与进口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并不相同。如果企业同时开展两项业务,应分别管理报告周期、表格及汇总数据,避免混淆不同业务所对应的义务。
| 义务类别 | 需要管控的内容 |
| 月度出口报告 | 每月5日定期提交;使用第06号和第07号表格;汇总出口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按不同品种统计实际稻谷、大米库存数量 |
| 季度、年度出口报告 | 使用第08号表格;汇总季度、年度出口经营情况,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交临时报告 |
| 进口计划通知 | 首次通知:向越南工贸部提交第09号表格,无需同时提交报告。 进口计划发生变化时:重新提交第09号表格进行补充通知,并附上按照第10号表格编制的大米进口经营情况报告。 首次通知无需附带报告,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免除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义务。 |
| 进口报告 | 使用第10号表格;按季度、年度报告大米进口经营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交临时报告 |
对于进口计划,企业需要保存用于编制通知的数据、实际进口数据以及证明相关文件已经提交的凭证,以便后续核查。
过渡期注意事项: 第26条第2款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45日内,正在开展大米进口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向越南工贸部办理进口计划登记。
每一类义务均应明确负责人、数据汇总责任人以及用于提交前核查的相关文件。
ISO 9001和ISO 22000如何支持大米企业?
在明确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后,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质量、食品安全及文件记录的控制。ISO 9001与ISO 22000的管理重点不同,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活动、管理目标及客户要求选择适合的标准。
| 管控内容 | ISO 9001 | ISO 22000 |
| 识别与追溯 | 对产品进行识别,并在有要求时控制其可追溯性 |
建立并维护能够关联原材料、生产过程及分销环节的追溯体系
|
| 文件记录 | 控制文件,并保存能够证明过程及产品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据 |
控制文件,并保存有关危害控制、食品安全及追溯管理的相关证据
|
企业并非必须同时实施两项标准。ISO 9001或ISO 22000认证不能替代第365/2026/NĐ-CP号法令规定的大米出口经营条件合格证书、流通储备义务、进口计划或报告制度。
常见问题(FAQ)
| 问题 | 回答 |
| 2026年10月1日前已签发的证书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 不需要仅因新法令生效而重新申请。根据第26条第1款,依据第107/2018/NĐ-CP号法令,并经第01/2025/NĐ-CP号法令修改、补充后签发的证书,在原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如需要重新签发、修改或补充,则按照第7条办理。 |
| 仅从事大米进口的企业是否需要申请大米出口经营条件合格证书? | 不需要。大米出口经营条件合格证书适用于大米出口经营活动。仅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需要确认与进口计划、报告制度以及其他适用于进口活动的要求相关的义务。 |
| 尚未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大米出口委托吗? | 不可以。第3条第3款规定,只有已经取得相关证书的经营者才能接受大米出口委托。因此,在接受出口委托前,经营者需要确认自身已经满足规定条件并依法取得证书。 |
| 取得ISO 22000认证是否可以替代大米出口经营条件? | 不可以。ISO 22000属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并非大米出口经营条件合格证书。属于适用范围的企业仍须按照第365/2026/NĐ-CP号法令满足相关经营条件并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
越南亚瑞仕为大米企业提供ISO审核与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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