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数据与 CBAM:来自工厂实际运营的 5 个问题
工厂虽然掌握生产和能源消耗数据,但在计算排放量时,未必能够准确界定核算范围、生产工序、排放系数及数据记录期间。
本文通过五个实际案例,帮助企业明确需要核查的重点,避免计算过程中的误区,并准备相关资料以供核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相关内容依据 2026 年起正式实施阶段的要求进行说明;制冷剂部分则单独讨论直接排放减量的评估方法。
如何判断产品是否属于 CBAM 适用范围?
企业应根据具体商品及其对应的欧盟综合命名法(CN)编码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依据所属行业名称。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 确定商品及 CN 编码: 准备产品描述、成分、技术规格和加工程度等资料,并与进口商合作,确定商品进口欧盟时使用的 CN 编码。
- 核对 CBAM 商品清单: 根据《欧盟条例(EU)2023/956》附件 I,以及进口时适用的相关修订规定,核对 CN 编码和商品描述。
- 核查适用条件及豁免情形: 对于列入清单的商品,应进一步审查适用条件及豁免情形,再确定具体义务。
例如,对于金红石(Rutile)、钛铁矿(Ilmenite)及钛矿加工产品,应分别核查各类商品的适用情况,不能对整个产品类别作出统一判断。
工厂负责提供生产及排放相关信息;CBAM 的申报、证书购买及交缴义务则由欧盟境内负有相应责任的主体承担。双方应从一开始就统一商品清单及数据要求。
哪些辅助工序必须纳入 CBAM 排放计算?
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商品的统一辅助工序清单。 冷却、压缩空气、废水处理或包装等活动是否需要纳入计算,应根据各类商品规定的系统边界、工艺路线及排放类型进行判断。
根据《欧盟实施条例(EU)2025/2547》附件 I 第 3.1 节,基础设施及设备的采购和维护不纳入系统边界。企业应将这些活动与服务于生产过程的设备运行活动加以区分。
工厂可根据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 检查项目 | 需要明确的问题 |
| 商品类别与工艺路线 | 适用规定如何界定该生产过程的系统边界? |
| 工序的作用 | 该辅助活动服务于生产过程中的哪个环节? |
| 共用能源及公用系统 | 是否具有测量数据或合理依据,可将电力、热能及压缩空气分配至各生产过程? |
| 排放类型 | 该活动产生的排放是否属于相关商品类别必须计算的排放类型? |
| 判断依据 | 根据哪些法规条款及记录,决定将排放源纳入或排除? |
工序的作用是核查时的重要参考信息,但最终判断必须对照相关商品类别的系统边界及排放规定,不能仅以该活动对工厂运行的重要程度作为依据。
核查结果应体现在标明系统边界的工艺流程图中,并附上各排放源纳入或排除的依据。对于共用系统,应明确记录分配方法,以避免遗漏或重复计算。
CBAM 排放系数应从哪些来源选取?
排放系数必须符合 CBAM 的计算方法及数据来源选择条件。 不能仅因为某项系数由权威机构发布,就直接将其应用于计算表中。
首先,应区分与活动数据结合、用于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排放系数,以及 CBAM 用于确定商品隐含排放量的商品默认排放值。两者具有不同用途,不能随意替代。
对于采用标准值的 CO₂ 计算系数,《欧盟实施条例(EU)2025/2547》附件 II 第 B.5.2 节区分以下两类:
- 第二类(Type II): 包括最近一次提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中使用的系数,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来源。
- 第一类(Type I): 包括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新版指南中的系数;只有在相同参数及材料或燃料不存在第二类数值时,才允许使用第一类数值。
上述选择规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排放系数。对于电力排放系数,应另外核对 CBAM 的相应专门规定。
使用前,企业需要检查:
- 来源及版本: 是否具有原始文件,并能够明确识别发布年份或更新版本。
- 适用对象: 是否符合实际使用的燃料、材料及其特性。
- 计量单位: 是否与活动数据一致,并具有单位换算依据。
- 适用范围: 是否符合相关排放源及计算方法。
- 选择条件: 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适用时第一类或第二类数值的使用条件。
企业应建立排放系数管理清单,包括系数名称、数值、单位、来源、版本及适用对象,并注明相关使用条件。
上一年度库存的半成品应如何记录?
企业需要区分报告期内的生产量、实际投入使用量及库存量,同时准确确定允许采用的排放数据期间。
活动水平(Activity Level)是指在报告期内,某一生产过程边界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并以适用的功能单位表示。因此,不能默认使用销售量或出口量代替生产量。
对于具有多个生产工序的工厂,应根据计算边界内已确定的各个生产过程跟踪相关数据:
| 数据类别 | 需要记录的信息 | 核对文件 |
| 报告期内的生产量 | 商品类型、生产数量、所属生产过程及记录期间 | 生产报告、入库记录、测量或称重记录 |
| 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 投入生产的数量、批次编号、投入时间及接收工序 | 领料单、出库单、工序转移记录 |
| 期初及期末库存 | 各类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数量 | 库存台账、盘点记录 |
| 上一年度库存且需计算隐含排放量的半成品 | 生产年份、生产设施、使用数量、数据期间及适用排放值 | 批次文件;使用实际数据时的相应核查报告;使用默认值时的来源及选择依据 |
示例说明: A 和 B 是在 CBAM 计算边界内分别确定的两个生产过程。2026 年在 A 过程中生产的半成品入库保存,并于 2027 年投入 B 过程时,应记录为 B 过程的投入物,不得再次计入 A 过程 2027 年的生产量。B 过程的生产量应单独计算。
那么,应使用哪一年度的排放数据? 对于必须计算隐含排放量的前体半成品,根据《欧盟实施条例(EU)2025/2547》第 13 条,原则上以复杂商品的生产年份作为默认报告期。在上述示例中,默认报告期为 2027 年。若希望采用 2026 年的数据,必须向核查机构提供充分的生产时间证明,并确保排放数据符合相关要求。不得使用 2026 年以前的报告期。
对于外购前体: 如果采用实际排放值,需要具备适用期间内已经核查的数据;如果采用默认值,则必须按照 CBAM 规定进行选择。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并不必然意味着相关数据已经符合使用条件。
更换制冷剂:应使用产品目录还是运行数据计算排放减量?
本节仅讨论制冷剂泄漏产生的直接排放,与 CBAM 隐含排放量的计算范围分开处理。 如果评估整个制冷系统的排放减量,企业还必须考虑能源消耗变化所产生的影响。
实际排放减量需要根据运行数据计算,例如制冷剂补充量、回收量及库存变化,并采用适当的量化方法。产品目录(Catalog)可以辅助估算,但不能证明实际排放量。当数据不足时,应将结果明确标注为预计减排量,并说明相关计算假设。更换前后的比较应同时考虑制冷剂实际排放量及相应的全球变暖潜势(GWP),并确保比较范围、期间及 GWP 选择依据保持一致。
如果运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先明确其影响,才能判断排放差异是否由更换制冷剂引起。仅凭较低的 GWP,并不足以证明实际排放量已经减少。
需要检查的文件包括:
- 制冷剂类型及设备: 更换前后的制冷剂类型、设计满充注量及适用的 GWP 来源。
- 制冷剂充注量: 充注重量、时间及原因,并区分初次充注与后续补充。
- 制冷剂回收量: 设备维护、更换或停用时回收的制冷剂重量。
- 库存及流转: 期初库存、入库、出库、期末库存,以及移交外部处理的数量。
- 运行及维护记录: 泄漏事故、维修、设备变更及制冷剂更换时间。
不得将全部制冷剂采购量或充注量直接等同于排放量。 仍存放于库存、保留在设备内部或已经回收的制冷剂,必须按照所选用的量化方法进行处理。
结论
不同的报告目的,对计算范围、方法及数据具有不同要求。企业在选择核查服务前,应先明确适用的具体要求。
对于依据 ISO 14064-1:2018 编制的组织层面温室气体盘查报告,企业可联系 越南亚瑞仕,咨询依据 ISO 14064-3:2019 开展核查的范围及计划。此类核查结果并不能自动替代 CBAM 对商品隐含排放量的核查要求。


